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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

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

裁决书判决书是法律文书中的两种形式,它们在适用事项、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区别:

1. 适用事项不同:

裁决书通常用于仲裁程序中,由仲裁机构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

判决书是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使用的文书,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用于终结案件的审理,对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作出结论。

2. 内容侧重点不同:

裁决书主要表述仲裁案件的事实、仲裁请求、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仲裁结果。

判决书详细阐述案件事实、双方争议焦点、证据、适用法律依据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

3. 法律效力的范围有所差异:

裁决书在仲裁程序中具有终局性,一旦作出,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判决书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判定,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4. 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

裁决书既可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并且一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判决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5. 上诉和复议:

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

裁定书通常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内容,但一旦生效,当事人也必须遵守。

6. 公开性:

判决通常公开宣告,而裁定的公开性取决于裁定的内容和法院的判断,一般而言,涉及程序性问题的裁定可能不会像判决那样公开宣告。

这些区别体现了裁决书和判决书在司法程序中的不同角色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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