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由哪个部门处理
行政处罚通常由以下部门执行:
1.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例如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3. 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这些组织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如依法成立、具备熟悉行政法规的工作人员和技术检查鉴定条件。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并且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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